第一部分 · 数据采集及用途授权
一、背景与定义
- 1.1 平台运营第一人称视角(Ego)交互视频数据采集任务,用于人工智能/机器人及相关科研、训练与评测(以下简称「约定用途」)。
- 1.2 采集数据指您使用平台指定或认可的采集设备(当前为 Insta360 GO Ultra 或平台另行告知的型号),按平台发布的技术标准与操作指引录制的音视频及设备产生的相关元数据(如 IMU、时间戳、设备序列号等),通过 TF 卡交付、质检及上云流程提交给平台的数据集合。
- 1.3 有效采集时长指经平台现场质检及云端复检确认的有效时长,计算口径以平台当时有效的质检规则为准,小程序可向您反馈有效采集时长的统计结果。平台保留根据业务需求随时更新质检规则的权利,新版本自通知您之时生效。
- 1.4 任务清单指平台在小程序内(含教程页)不时公布的可采集场景、任务类型与动作示例、拍摄参数与操作规范的集合;任务清单构成本协议采集范围的动态组成部分,平台可根据业务需要更新,更新自公布之时对后续采集生效。
二、采集范围(分层场景 · 您应做什么)
2.1 前提:您仅在已绑定设备且本授权有效期间开展采集,并遵守平台在小程序内公布的任务清单与教程规范(设备佩戴、拍摄参数、操作要求),保证提交的数据可通过平台质检。具体可采集的场景与动作以任务清单为准;不在任务清单范围内及无法体现有效交互(如行走旁观、无双手/单手操作的旁观拍摄等)的采集,均无法计入有效采集时长。
2.2 采集场景分层。您的采集应属于且仅属于下列场景之一,并满足对应的授权基础与红线:
- A 类 · 自有/可控空间:您享有合法使用或进入权限、且有权就该空间及其中入镜内容作出授权的场所(如您本人或家庭的住宅及附属空间——客厅、厨房、卧室、卫生间、阳台、庭院等,或您本人经营、您有权授权的私有场所)。授权基础:您对场地的自有/可控权利 + 同框人同意。
- B 类 · 公共开放空间:对公众开放、您有权自由进入的场所(如街道、公园、商场/车站的公共区域等)。授权基础:公共场所的合理拍摄;但您应遵守该场所公示的拍摄规定,对无关第三方最小化入镜,不得刻意近距离拍摄、跟拍、聚焦特定无关个人。
- C 类 · 经授权的第三方场所:您本人不享有所有权但获准进入的他人场所(他人住宅、店铺、餐厅、工作场所等)。授权基础:您须事先取得该场所权利人(业主/经营者/管理方)的许可方可采集;平台有权要求您提供或留存该许可的证据。未取得许可的,不得采集、不得交付。
2.3 禁止场景:
- 不得进入法律禁止或您无权进入的场所(涉密、军事管理区、看守所、他人私有且未获许可的空间等);
- 不得在明令禁止拍摄的场所或区域采集(如部分医疗诊疗区、影院放映厅、涉密展会、安检区等);
- 不得针对特定无关个人进行偷拍、跟拍、近距离聚焦拍摄;
- 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故意采集与任务无关的敏感信息(他人证件、银行卡、账号密码、病历、屏幕上的私密内容等)。
2.4 未成年人及其他需单独同意人员:若场景中出现未成年人或其他需单独同意的人员,您应确保具备相应的监护同意或法律允许的采集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停止该场景采集,并删除对应已录制数据(不得交付平台)。
三、数据用途(平台用来做什么)
- 3.1 您同意平台在约定用途范围内使用采集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存储、备份、质检、标注、格式转换、脱敏处理、统计分析、向合作的数据买方交付及买方在约定范围内的训练与评测使用(数据买方指平台依合法程序向其交付采集数据的下游机构,须受平台与其间约定的用途限制及保密义务约束)。
- 3.2 平台可将采集数据委托给具备资质的处理者(如云存储、标注供应商)处理,但平台仍对处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处理者须受保密及用途限制约束。
- 3.3 未经您另行书面同意,平台不得将可识别您个人身份的信息与数据买方共享用于约定用途以外的商业营销目的。数据买方受平台合同约束,不得将数据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场景。平台处理采集数据中涉及的个人信息,以本协议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同意依据;涉及敏感个人信息(如面部特征、声纹等生物特征信息)的,以本协议第二部分的单独同意作为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单独同意依据。
四、存储、传输与脱敏
- 4.1 采集数据在传输与存储环节采用行业通行的安全措施(如加密传输、访问控制、操作审计等)。
- 4.2 平台可对画面中人脸、车牌、门牌、屏幕内容等敏感元素进行模糊、遮挡、裁剪或其他脱敏处理,以满足训练需求与合规要求;需脱敏处理的数据不计入有效采集时长认定。
- 4.3 数据存储地点与期限遵循平台隐私政策及适用法律。法律要求保存期届满,平台将依法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如需将采集数据进行跨境传输,平台将依法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标准合同或获得个人单独同意等义务,不得未经法定程序将数据传输至境外。
五、权利与保证
5.1 场地与入镜保证。您声明并保证:
- 您对采集场所享有合法进入权利,且:A 类场所为您自有/可控且有权授权;B 类场所为对公众开放且您有权自由进入;C 类场所已取得场所权利人的许可;
- 对入镜的您本人及经同意的同框人员,就相应场景、物品及入镜内容拥有合法采集与授权的基础;
- 因您场地无权/授权瑕疵、违反法律或本协议导致的投诉、索赔,由您承担相应责任,平台有权追偿。
5.2 您向平台授予非独占、全球范围、可再许可(限于约定用途及授权链内之数据买方与受托处理者)之许可,以使用、复制、存储、改编、传播及以其他必要方式处理采集数据;该许可不排除您依法对自身人格利益之主张,但不得妨碍平台对已交付数据在本授权范围内之使用。
5.3 自采集数据交付平台并完成入库之日起,您将该等数据之著作财产权转让予平台(含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为约定用途所必需之其他财产权);您不得就已交付且进入平台处理链路之数据主张删除、撤回或妨碍平台使用,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或平台严重违约的除外。您仍可按平台规则查询、更正账号与画像信息。
六、禁止私自留存
- 6.1 禁止行为:除平台明确书面同意外,您不得对通过本任务获得的采集数据(含原始文件、拷贝、导出片段、屏幕录制、分享链接等任何形式)进行私自复制、下载、留存、传播、上传至第三方网盘/社交平台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6.2 设备与介质管理:您应使用平台指定流程交回 TF 卡或完成上云交付;不得在未交付前将卡内数据复制到个人电脑、手机、硬盘等私有存储介质(平台授权的质检/上传工具除外)。
- 6.3 违约后果:违反本条,平台有权暂停或终止您的采集资格、不计入或取消对应有效采集时长、要求删除私自留存副本,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您同意:每发生一次违反第 6.1 条的行为,应向平台支付单次违约实际可估损失的 2 倍;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平台有权继续追偿。涉嫌违法的,移送有权机关。
- 6.4 例外: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留存或有权机关依法调取的,不在此限,但您应在法定范围内最小化留存并及时告知平台(法律禁止告知的除外)。
七、协议期限与变更
- 7.1 本协议自您电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您与平台采集合作关系终止且平台完成依法应保留的数据处理为止。
- 7.2 平台可因法律、买方要求或业务调整(含新增采集场景或更新任务清单)更新本协议版本;更新后您继续使用采集服务或绑定设备的,应重新签署;未签署前平台可暂停新数据交付与有效时长确认。任务清单的日常更新通过小程序公布即可生效,无需重新签署。
第二部分 · 肖像及生物识别信息授权【单独告知 · 单独同意】
本部分涉及敏感个人信息:您的面部特征、声纹等生物特征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请在充分阅读本部分后,通过独立的勾选/签署单独作出同意。未对本部分单独同意的,平台将无法开展含您本人影像的采集任务。
一、单独告知(处理目的、必要性与影响)
- 处理目的:第一人称交互视频的采集、质检、脱敏、标注、向数据买方交付,及买方在约定用途内的 AI/机器人训练与评测。
- 必要性:第一人称交互数据必然包含采集者本人及同框人员的影像与声音(含可识别的生物特征);该等信息是数据可用性所必需,无法在不影响约定用途的前提下完全去除。
- 对您权益的影响:您的人脸、声纹等生物特征将被处理;平台将通过脱敏、访问控制、用途限定与授权链约束进行风险隔离,但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仍存在被识别、关联的固有风险。
二、本人肖像及生物识别信息授权
2.1 您同意平台对采集数据中您本人的肖像(面容、体态、动作影像)及声音/声纹进行以下使用:
- 存储与备份:将含您肖像的视频数据存储于平台安全服务器;
- 质检与展示:在内部质检、问题帧标注及操作示范中使用;
- 脱敏处理:对面部等可识别特征进行模糊、打码等技术处理;
- 标注与分析:对数据进行人工或自动化标注;
- 合规交付:依本协议约定,向数据买方传输经脱敏或匿名化处理的数据;
- 训练与评测:数据买方在约定用途范围内用于 AI/机器人训练与评测。
2.2 上述使用限于本协议第一部分约定的用途,不得用于与约定用途无关的商业广告(除非另行取得您的书面同意)。
三、第三方(同框)肖像处理
- 3.1 A 类(自有/可控空间):对可预见的长期同框人员(如家庭常住成员),您应事先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其可能被录入、数据将用于平台采集处理,并取得其同意;未成年人由监护人同意。未取得同意的,您须立即停止录制,并删除对应已录制数据(不得交付平台)。
- 3.2 B 类(公共开放空间):您应最小化无关第三方入镜、不得刻意聚焦特定个人;平台将对可识别的第三方信息强制脱敏,如遇他人存在疑问、拒绝入镜或要求停止,您须立即停止录制,并删除对应已录制数据(不得交付平台)。
- 3.3 C 类(经授权第三方场所):场所内其他人员的入镜同意,应由场所权利人或您在采集前一并取得或告知;无法取得的场景不得采集、不得交付。
- 3.4 您授权平台对第三方肖像采取脱敏处理(模糊、裁剪等);平台将依法控制处理必要性与风险。若因您未履行本条义务,或故意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导致纠纷,由您承担主要责任;平台可在依法范围内协助处理,并有权向您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
四、敏感个人信息单独同意声明
- 4.1 您已阅读第二部分第一条的单独告知,在充分知情基础上,就本部分载明的特定目的和必要范围,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就面部特征、声纹等生物特征信息给予明确的单独同意。生物识别信息用于科学研究/训练的,本协议以电子签名形式作出,构成书面同意。
- 4.2 本授权为非独占授权。平台为履行约定用途,向数据处理者、标注合作方及数据买方提供经处理的数据(含脱敏/匿名化数据),不构成超范围转授权。未经平台书面同意,您不得将本授权项下的权利转让或再许可予任何第三方。
- 4.3 本授权之期限与第一部分一致;已交付数据之删除、撤回限制,适用第一部分第 5.3 条。您同时受第一部分第六条(禁止私自留存)约束:不得私自留存、传播含本人或第三方肖像的原始采集文件。
五、平台义务
- 5.1 目的限定:平台仅在本协议明确约定的范围内处理您的肖像及生物识别信息,不得超范围使用。
- 5.2 安全保护:平台应采取加密存储、访问控制等技术与管理措施,保护含肖像/生物特征的数据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泄露。
- 5.3 安全事件通知:若发生可能影响您敏感个人信息安全的事件(如数据泄露),平台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监管机关报告,并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您。
- 5.4 影响评估:平台在对大规模含肖像/生物特征的敏感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前,应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通用条款
- 其一 · 补充声明与保证:您声明并保证:(1) 您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就本人肖像及生物识别信息出具本授权;(2) 本协议的签署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3) 您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协议全部内容,未受任何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因您提供虚假声明、无权处分他人肖像,或未履行本协议义务导致平台或第三方受损的,您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其二 · 争议解决: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宇行星瞳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其三 · 效力与存证:本协议以电子形式通过腾讯电子签存证,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均可申请调取存证记录。本协议为一份合同文件,其中第二部分(肖像及生物识别信息授权)需经您单独同意方对该部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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